索引号: bxsjyj-2019-00019 发布机构: 本溪市教育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实施办法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19-09-10 成文日期: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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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0 09:13:00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过程透明度,维护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教育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对调查取证、询问笔录、送达执行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四条  局属各执法科室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五条  我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两项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第六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七条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音、录像、拍照等影像有形的资料。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各执法科室要建立音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应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凭证特征。

(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教育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与事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设备管理。各执法科室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确保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另有规定的外,各执法科室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各执法科室负责本科室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四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本单位音像管理的专业人员统一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六条  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