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jyj-2019-00038 发布机构: 本溪市教育局
信息名称: 市教育局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览表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19-09-19 成文日期: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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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9-09-19 15:39:44 【字体:




部门名称:(盖章) 本溪市教育局                                                               填表时间:2015年10月21日
序号项目名称类 别法律依据具体条款内容具体情形自由裁量标准承办
机构



7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初次违反的1.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高职处


2.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2.责令停止办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1.初次违反的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高职处


2.逾期仍不改正2.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学校达不到改变后设立条件、设置标准,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9对民办学校备案材料不真实,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合理回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初次违反,且金额不高的1.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取得的回报。高职处


2.逾期仍不改正的2.责令停止招生;没收取得的回报。


3.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3.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取得的回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第八十条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1.违法招收学员20名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高职处
高中处
义务处



2.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给予通报批评;


3.违法收费数额大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


11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处罚行政处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1.没有造成安全事故责令其限期整改安全处


2.未能及时整改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3.拒不整改者,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


12对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违反测试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教育部(令)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1.携带相关材料进入测试场所的取消其测试成绩,半年内不得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语委办


2.违反测试规定请人替考的二年内不得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13对特定人员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行为以及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广告用字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国家主席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本法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语委办


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14对弄虚作假或以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行政
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人事处


15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侵占或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等行为的处罚。行政
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体罚、变相体罚幼儿。1.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停止办园。学前处


2.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2.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对幼儿造成负面影响3.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6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等情形的处罚。行政
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1.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1.责令限期整顿。学前处


2.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2.停止招生。


3.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3.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17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的处罚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九条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初次违法组织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招考办


2.违法组织考试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18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伪造材料等手段取得考试资格及考试舞弊、破坏考试秩序等行为的处罚行政
处罚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三)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1.情节轻微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招考办


2.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3.情节严重的,除了取消考试成绩外,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19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的作弊行为的处罚行政
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参加非师范专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作弊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招考办